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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讲解:机动车辆出售未过户纠纷 物权优于债权

   日期:2025-04-07     来源:www.wfsjc.com    作者:二手车网    浏览:617    评论:0    
核心提示:2016年2月23日,在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媒体发布会上,针对机动车辆出售中债权人对于已经出售但没过户的汽车倡导债权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称,依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出货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只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2016年2月23日,在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媒体发布会上,针对机动车辆出售中债权人对于已经出售但没过户的汽车倡导债权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称,依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出货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只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法司法讲解:机动车辆出售未过户纠纷 物权优于债权

而司法讲解(一)则规定,出售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等所有权,受叫人已经支付对价并获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出售人的债权人倡导其为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新文讲解道,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就是说,出售人的一般债权人,包含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等都应当排除于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以外。但这里的债权人不包含针对该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由于该债权人已经成为该物的担保物权人,自然就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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