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而司法讲解(一)则规定,出售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等所有权,受叫人已经支付对价并获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出售人的债权人倡导其为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新文讲解道,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就是说,出售人的一般债权人,包含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等都应当排除于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以外。但这里的债权人不包含针对该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由于该债权人已经成为该物的担保物权人,自然就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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